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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外国语言文化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年04月15日 16:42 浏览次数:

东秦外院〔2020〕1号

学院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院学术科研工作的指导与管理,全面提升科研质量,根据学校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设立外国语言文化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分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请遵照执行。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

外国语言文化学院

2020年4月 15 日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外国语言文化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外国语言文化学院内部管理结构,加强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建设,规范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保障其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东北大学章程》和《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外国语言文化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分委员会”)是院内最高学术组织机构,统筹行使对学院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和审议权,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和本章程开展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

第三条 院学术分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保证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

第四条院学术分委员会由院内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以及具有正高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同时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人数应与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原则上为不低于11 人的奇数。其中,担任学院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3。

第五条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具有正高级或副高级职称;身心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三)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就;

(四)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六条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学术分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七条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人选经自下而上民主推荐,由学院全体教师或具有高级职称(副教授以上)的教师公开公正选举产生,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公示后确定。院学术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 名,副主任委员 1-2 名,主任委员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名,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经院学术分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另设秘书一名。在院学术分委员会任期内,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名,可以增设副主任委员或委员,但须经院学术分委员会全体委员同意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名单报送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调离本院的;

(四)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五)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连续三次无故缺席院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委员名额空缺,须按照委员产生程序进行增补。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各单位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分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分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学院在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院学术分委员会审议: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

(三)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等;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培养方案、招生的标准和办法;

(六)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制定,职务聘任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选的推荐;

(七)学术评价与争议,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二条院学术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 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院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 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院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院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院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 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院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 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四条 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院学术分委员会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和基层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并参与讨论,充分听取意见。院学术分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 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若对复议结果有异议,可提请上一级学术委员会复议。

第十五条院学术分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院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十六条院学术分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凡院学术分委员会会议确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委员必须保密,并执行和维护院学术分委员会的审议和评议结果。

第十八条 院学术分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院学术分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每年年终报送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院学术分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关于成立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外国语言文化学院第二届学术分委员会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举办河北省高等学校第七届英语写作大赛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初赛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