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是新形势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大学生全面健康成长、培养高素质合格人才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促进我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科学化,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和《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纲要试行》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机构
第二条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分“院-部-班-宿舍”四个层面:学院成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小组,负责规划、指导、协调全院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学院设心理服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全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各班设心理委员,完成学校及学院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和任务;各宿舍由宿舍长牵头,建立心理健康教育联络员制度,积极动员学生参加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第三章 工作任务和内容
第三条 我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学生的心理特点,有针对性地传授心理健康知识,开展辅导或咨询活动,帮助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优化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和社会生活的适应能力,预防和缓解心理问题。
(二)帮助学生消除环境适应、自我管理、学习成才、人际交往、交友恋爱、求职择业、人格发展和情绪调节等方面的困惑,提高健康水平,促进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条 我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使学生认识自身,了解心理健康对成才的重要意义,树立心理健康意识。
(二)介绍增进心理健康的方法、途径,使学生掌握科学、有效地学习方法,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自觉地开发智力潜能,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三)传授心理调适的方法,使学生学会自我心理调适,有效消除心理困惑,自觉培养坚忍不拔的意志品质和艰苦奋斗的精神,提高承受和应对挫折的能力,以及社会生活的适应能力。
(四)解析心理异常现象,使学生了解常见心理问题产生的原因及主要表现,以科学的态度对待各种心理问题。
第五条 学院学生心理健康工作小组的职责
(一)对全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进行中、长期规划,制定每学期全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协调各班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三)负责对全院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调查,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
(四)宣传普及学生心理健康知识,开展日常心理咨询活动,组织团体心理辅导活动。
(五)对学生常见的轻微心理疾病进行必要的心理治疗,对有严重障碍的学生进行及时干预,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请求进一步的干预或治疗。
(六)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组织、参加各种形式的工作交流活动。
第六条 学院心理服务部的工作职责
(一)根据学院关于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安排,制定每学期系学生心理健康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二)负责建立本系学生心理健康监控机制,及时发现有心理问题的学生,并及时给予心理帮助。
(三)指导班级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第七条 班级心理委员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本班学生心理健康知识的普及工作。
(二)经常深入学生开展心理辅导工作,发现本班有心理障碍的学生,及时上报院心理健康工作小组。
(三)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开展的学生心理健康活动。
(四)完成学校、学院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活动形式及要求
第八条 我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原则及要求
科学准确地把握高等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任务和内容,以课堂教学、课外教育指导为主要渠道和基本环节,形成课内与课外、教育与指导、咨询与自助紧密结合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网络和体系。
第九条 我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途径和方法
(一)强化全院教职工、学生干部从事心理健康教育的使命感。专业教师要自觉履行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教书育人职责,把心理健康教育渗透到教学、科研中去,积极开展日常心理咨询或辅导;辅导员要在日常思想政治教育中重视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在增进学生心理健康、提高学生心理素质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要采取个别咨询、团体辅导、书信咨询、电话咨询、网络咨询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学生提供经常、及时、有效的心理健康指导与服务。
(三)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宣传栏等宣传媒介,广泛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并通过开展第二课堂活动,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积极、健康、高雅的氛围,陶冶学生的情操,促进其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条例由语言学院学生心理健康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7.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