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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本科考试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2016年09月14日 16:45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肃考纪,端正考风,使考试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必须要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理论课和实践环节)都要进行学期考试或考查。

第三条 凡本校在籍的本科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并得到相应的成绩评定,成绩合格者方可结课。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四条 考试工作由教务处在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长领导下,依照本条例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和协调,各教学单位由主管教学的领导依照本条例、教学计划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为了加强考试的组织领导工作,学校成立以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长为组长,教务处、学生工作处、人事处、校团委、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各教学单位主任为成员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各教学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全校考试工作的管理和领导。

第六条 考试分校、系两级组织和安排:期末停课集中考试的课程,由教务处负责统一安排;非停课集中考试,由开课单位组织安排,教务处负责提供教室。学校成立以教学校长为组长的巡视小组,负责在期末集中考试期间巡视全校的考场;各系要成立以系主任为组长的考试巡视小组,负责巡视本系组织考试的考场。期末考试结束后,各教学单位要认真总结本单位考试情况(包括考前准备、教师监考、考试纪律、成绩分析等),针对存在问题作出考试情况分析,报送教务处。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主任要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在期末考试前要召开“三会”,即:

1、教学单位领导办公会。结合本单位情况研究落实考试工作的措施、要求和安排;

2、任课教师、学生辅导员和监考人员考前动员会。研究和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辅导答疑、命题、监考、试卷评阅和成绩的评定等;

3、学生考前动员会。申明复习和考试的目的、要求和纪律,把考风、考纪教育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契机,通过考试纪律的学习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学生以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以真实优良的成绩证明自己,在考试过程中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

第三章 考务工作

第八条 考试时间

1、考试时间依据当年校历安排。按教学进程在教学周最后两周结课的课程统一集中考试,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考试的,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教学单位教学主任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2、考试课程因排课结课较早的,应在课程结束后两周内考试;考查课(如需要考试)应在课程结束后一周内考试,如课程排在教学周最后一周,应在结课周考试,此类课程一般不统一集中考试。

3、课程考试的具体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协调。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

第九条 考场安排

1、按以班为单位并满足考生隔位就座的原则安排考场。

2、期末统一考试的考场由教务处安排。提前结课的考试由任课教师提前一周向教务处申请考场,由教务处协调确定。考场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考试地点的,应提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

第十条 监考

1、所有考试都要安排人员监考。每个考场至少安排两位监考人。停课集中考试的监考任务由教务处分派到各教学单位,非停课集中考试的监考由考生所在系安排。监考安排必须落实到人。各教学单位教学办公室负责安排监考人员并向监考人员发出书面监考通知,明确监考任务。

2、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领导有责任到考场巡查监考和考试情况。

第十一条 试卷要求与管理

试卷是衡量和评价学生学习绩效和水平的重要依据,成绩和试卷的管理是教学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教学质量检查的重要方面。各教学单位应对试卷规范管理。

1、所有考试都要求出A、B两套试卷并附标准答案。A、B卷的难度、广度、份量应相当,允许有一定数量的题目内容相同(相同题率不超过30%),但题号不能相同。答案(答案要写在原试卷上)要一式两份,一份交教务处备案,一份与学生试卷一并由系里存档(答案与所任课程的第一个班试卷装订在一起)。

2、开卷考试必须在卷首标明,否则按闭卷考试对待。

3、试卷要求字迹清晰,图形准确,无漏页漏题。严格试卷审核制度,教师务必在考前将A、B两套试卷及标准答案交教研室主任、教学主任审核签字,并于考试前一周内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安排印刷。教研室主任、教学主任应对试卷质量负责。试卷、标准答案均要求用八开纸打印,打印格式按教务处提供的《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试卷标准格式》打印,手写稿教务处不予印刷。

4、做好试题保密工作。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如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更换试卷或试题内容,同时追究当事人责任。

5、评阅后的试卷交开课单位教学办公室登记封存,存期5年。

6、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领导应对评阅过的试卷进行抽查,以便了解教师出题和学生答卷的情况。

第四章 考试方式与命题

第十二条 考试方式

除基础教育课、专业平台课采取闭卷笔试外,其他课程主讲教师可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以及教学要求确定考试方式,报各系、部、中心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考试命题

1、试卷命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查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和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考题注重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

2、凡公共必修课(含政治类课程、大学英语、高等数学等)或两个以上教师统一讲授的课程,教研室应组织教师根据教学大纲统一命题。其他课程由主讲教师依据教学大纲命题,教研室、教学主任负责组织审定。有条件的课程应尽早建立试题库,对由试题库调出的试题,教研室要组织审核,如发现试题不符合要求要进行调整。

3、试题的知识覆盖面要高于70%;基本题、有一定难度的题、有较大灵活性的题目比例范围应该分别是60%~70%、30%~20%、10%左右,且历届试卷应保证不完全重复(题目相同率不超过20%)。

4、试卷命题的形式按统一标准执行,每题都必须标明分值。

第五章 试卷 批 阅、成 绩 评 定 与 管 理

第十四条 试卷批阅

1、评卷主要采取集中评卷,集中流水评卷两种形式(同一门课程有两名或两名以上任课教师的应集中评卷)。尽量避免教师个人评卷。

2、阅卷人必须严格按照评分标准给分,无误判,给分点要给出正分,不允许给负分,教师阅卷后,应按要求将分数填入指定表格中,并签名。

3、教师必须用红色笔阅卷。

4、试卷批改结束后,阅卷教师应认真计算每一位同学的试卷总分,并把试卷总分写在试卷卷头的总分表格中。总分计算要准确,分数改动部分要签字或盖章。

第十五条 成绩评定与管理

1、成绩评定是教师学期教学的一部分,综合成绩的评定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情况。各类课程的总成绩应呈正态分布,原则上优秀率(90分以上)不超过20%。对考教分离的课程,不及格率要控制在1~10%范围内;个别课程不及格率达到10~20%,主讲教师在成绩公布前要写出情况说明报系主任认定,教务处备案,不能说明公认可以接受理由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不及格率超过20%,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对考教不能分离的课程,不及格率要控制在1%~5%范围内,个别课程不及格率达到5~10%,主讲教师在成绩公布前要写出情况说明报系主任认定,教务处备案,不能说明公认可以接受理由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不及格率超过10%,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2、课程的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课堂讨论、测验、作业、论文、出勤等)、实验成绩(有实验的课程)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实验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视课程性质而定,对于考试课程,平时成绩、实验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比例可占20%-30%;独立设置的实验课平时成绩可占30%-100%,具体比例由开课单位确定。平时成绩、实验成绩必须在期末考试前评出,任课教师在开课时向学生明确公布平时成绩、实验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比例,并严格执行。

3、成绩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体育课、考查课、任选课、各类实习、军事训练等可以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

4、全校性公共课应在考试后一周内,其它课程应在考试结束后三天内完成成绩评定工作。任课教师将学生的平时成绩、实验成绩(有实验的课程)、期末考试成绩(要与卷面成绩一致)和总评成绩记入成绩单。成绩单填写要一式三份,经教研室主任、教学主任审核签字后报学生所在系两份,教务处一份,报送成绩单的同时任课教师要将成绩单的电子文档交给系教学秘书一份。

5、教学秘书应认真核对本单位所开课程的成绩提交情况,保证放假前完成所有课程的成绩评定和录入。没有按时完成成绩评定和录入的课程,本单位要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后交教务处。

6、考试成绩不宜张贴公布,学生可通过所在系学生办公室查询本人成绩。学生成绩及 其排名由系领导及相关评审组织掌握。凡评奖评优、推荐免试研究生等工作,则必须公布成绩及其排名,以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7、 原始成绩档案由教务处、学生所在系办公室严格管理,不得遗失、涂改,除工作需要外不得随意查阅。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在开学两周内向开课单位提交核查试卷的书面申请,经开课单位教学主任批准,由任课教师和教学秘书一起核查。

8、 经核查试卷,确系教师判卷有误,需更正成绩时,按《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第七条办理。

9、 任课教师要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负责,各教学单位教学秘书对试卷和成绩的管理负责,不得应学生的要求提分、加分,否则视为协同作弊,应追究责任。

10、 期末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应参加以后年级的重考,按《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第八条办理,该课程重考的试卷成绩即为该门课程的总成绩。

第十六条 试卷分析和试卷质量分析

每一科考试任课教师要以班为单位作出试卷分析,以课程为单位作出试卷质量分析。试卷分析和试卷质量分析要严格按照《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课程试卷分析表》和《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课程考试试卷质量评分表》所提要求执行。评卷以后,将试卷分析、试卷质量分析、考卷及标准答案、考场记事一并送到各教学单位进行封存。

第六章 监考职责

第十七条 监考人员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熟练的业务技能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制止违纪作弊行为,确保考试公正、顺利地进行。

第十八条 监考人员应在考前做好考试的一切准备,按监考任务通知书要求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调整座序、清理考场、查验考生有效证件(学生证(或准考证)、身份证),并于发卷前向学生宣布考试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

第十九条 检查考生携带物品,除必要的文具和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外,所有书籍、笔记、纸张、通讯工具、电子辞典等物品一律放在指定地方。

第二十条 监考人员应向班长了解应考人数,核对实考人数和缺考人数,将缺考学生姓名和原因填在《考场记事》上,同时《考场记事》上要注明其他年级重考学生人数。

第二十一条 除对考题印刷不清可作说明外,对考生提出的问题不予回答,更不准解释题意,进行启发和暗示。

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包括主考教师)应严格遵守考试时间。提前五分钟发卷,考试结束立即收卷,清点考卷,填写《考场记事》。将试卷和《考场记事》一并交主考教师,主考教师对监考人员交来的试卷要认真清点。

第二十三条 认真检查考生遵守考试纪律情况,对违反考场规则的考生,可令其退出考场;迟到15分钟以上的考生,不允许其入场,以旷考论处;认真核对考生及其参考证件和试卷姓名,如有不符,应立即查实,以替考论处;如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苗头,应立即给予口头警告;如警告无效,要当场认定并没收试卷和作弊物证,令其退出考场。

第二十四条 监考人员对违纪作弊的学生及主要情节应做明确的记录和认定,并且在考试结束后将记有违纪作弊现象的《考场记事》原件、违纪作弊证据原件及违纪作弊考生的试卷送交教务处。

第二十五条 对于提供有考生名单的考试(例如重考),监考教师要仔细检查考生的有效证件,拒绝名单之外的学生参加考试。

第二十六条 监考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得做与考试无关的任何事情,不看书看报,不聚集聊天,不得使用无线通讯工具,不得擅自离开考场;不得做试题,不得给学生暗示答案。如果出现对违纪作弊行为不加制止,或不如实记录、隐瞒不报等情况,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各系主任负责组织本单位巡视小组,检查本单位考场的监考情况和考场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教务处组织校巡视组,对所有考场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全校通报。

第七章 巡考职责

第二十八条 巡视人员要熟悉学校有关考试规定。

第二十九条 巡视人员要尽职尽责,敢于管理。发现违反考试纪律的现象,应立即纠正。

第三十条 巡视人员要注意方式方法,妥善解决问题,保证考试的正常进行。

第三十一条 每次考试结束后,巡视人员要将填写好的巡考记录交系教学办公室或教务处,以便及时了解考场情况,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

第八章 考试纪律

第三十二条 考生要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迟到15分钟以上和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考生在考试开始30分钟后,才准予交卷出场。

第三十三条 学生进入考场,要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隔位就座;将身份证、学生证(或准考证)放在桌面右上角以备监考人员检查,无证件者不准参加考试。

第三十四条 除必要的文具、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使用的工具书和参考书以外,所有书籍、讲义、笔记等不得带入考场座位,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

第三十五条 通讯工具、电子辞典等物品不得带入考场,已带入的要关闭电源放入书包,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

第三十六条 考试中可能用到的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收回,一律不准带出考场。严禁考生自带纸张。

第三十七条 学生遇到试题字迹模糊,试题分发错误等问题,应举手请监考教师处理,不得询问或试探与解题有关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 考生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考生离开考场后,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宣布收卷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后,方可离场。试卷和答题纸一律不准带出考场。

第三十九条 考生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认真、诚实地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答完的试卷应将卷面朝下放置。不得说话,不得偷看书、笔记、讲义等,不得抄袭,不得以任何方式夹带和传递与考试有关的资料,不得借用计算器,不得请人代考和代他人考试,不得偷看他人试卷和给他人看自己答卷,不得拖延交卷时间。

第四十条 凡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者,其违纪、作弊行为应以监考人员(或阅卷教师、巡考人员)的当场判定为准,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并在全校予以通报。

第四十一条 因病住院或本人有特殊事故不能按时参加某门课程的考试,必须提前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系主任批准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缓考。未经批准缓考的学生擅自不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考试以后补办的缓考手续一概不予受理。因事一般不准缓考。

第四十二条 考试中途不得离开考场,如有急事必须交卷才能离开考场。中途得急症、突发病不能坚持考试者,经监考教师同意,应立即赴校医院急诊就医,凭当日就医证明办理缓考手续。

第九章 违纪 、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凡是有以下行为者按考试违纪论:

1、不服从监考人员指挥,影响考场秩序者。

2、监考人员要求出示有效证件而拒绝出示者。

3、将书包、书本(包括各种教材、教参)、通讯工具或电子辞典、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器等留在座位附近或身上者。

4、考试前桌面上、座位上等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等,至发试卷时仍未向监考人员报告者。

5、自带答题或草稿纸张(空白)经警告无效者。

6、考试时东张西望、交头接耳,经监考人员口头警告仍不改正者。

7、考试时间内窥视他人试卷、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窥视其试卷提供方便,经监考人员口头警告仍不改正者。

8、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9、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借用物品者。

10、将试卷、答案(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或多领、多答试卷者。

11、未办理考试手续(重考)参加考试者,或不应该参加考试而参加考试者。

12、不按国家规定(报名)参加国家外语统考者;

第四十四条 学生凡是有以下行为者按考试作弊论:

1、利用各种方式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者;

2、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或夹带相关材料者。

3、考试过程中考生之间谈话(不论谈话内容与考试是否有关,也不论是否动笔)者;

4、窥视他人试卷并在自己试卷上动笔者。

5、采用各种方式给他人(或接受他人)提供资料或传递信息者。

6、未经允许使用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或通讯工具者(无论内容是否与考试有关);

7、因特殊原因经允许暂时离开考场的考生,在考场外看书、笔记或通过其他方式获取考试信息者。

8、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者。

9、交试卷后,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在考卷上动笔者(不论写的什么内容)。

10、在试卷(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者。

11、试卷(答卷)被认为雷同卷的双方。

12、第二次作弊者。

13、委托他人或受委托替考者。

14、参与团伙作弊者。

第四十五条 考场违纪与作弊行为的处理 :

1、违纪之1、2、3、4、5、8、9、11、12,本次考试成绩以“0”分记,给予行政通报批评及其以上处分。

2、违纪之6、7、10,本次考试成绩以“0”分记,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3、作弊之1-3者,本次考试以“0”分记,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4、作弊之4-9者,本次考试以“0”分记,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5、作弊之10—11,本次考试以“0”分记,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作弊之12-14者,本次考试以“0”分记,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 在教师判阅试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情况,经调查核实,视情节依本条例第四十四条或第四十五条处理。

第四十七条 平时作业、论文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经调查核实,视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除开除学籍者,应补做作业、论文。

第四十八条 毕业论文(设计)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经调查核实,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除开除学籍者外,其他受处分者本次论文(设计)按不及格处理,并按照《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第十五条执行。

第四十九条 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视为考试后作弊,视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五十条 旷考属于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对于旷考的学生应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五十一条 其他违纪、作弊行为,可以参照以上条款执行。

第十章 违纪、 作弊处分程序

第五十二条 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应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在《考场记事》中如实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连同试卷和物证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及时交教务处。

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应在《考场记事》上签名。

教师在判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要及时书面报告(连同物证)教务处。

第五十三条 教务处在核实以上记录和反映违纪作弊情况材料的情况下,听取当事考生陈述和申辩,确认其违纪、作弊行为,并由当事人写出违纪、作弊的详细过程及对错误的认识,谈话内容应做详细记录。考生违纪、作弊行为一经确认后,由教务处根据违纪、作弊情节和考生认识错误的态度做出处理意见书,经教学校长签字同意后张贴公布并归档,处理意见书张贴公布前送交当事学生本人。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具体程序依据《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执行。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 任课教师、考务工作人员、监考人员在考试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违反教学纪律和考试纪律的,应严格按照《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关于教学事故、教学差错处理的暂行规定》的相关条款给予处理或处分。

上一条: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下一条: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班委会及班委干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