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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通知

大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指南

发布日期:2016年09月14日 16:36 浏览次数:

 

 

一、参保缴费时间和地点 在校大学生参保按学年缴费,每年9月1日-10月15日由所在高校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各高校于10月15日前一次性足额缴纳本学年或在校期间全部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超过规定缴费截止日期的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地点为市医保中心委托的金融机构。

二、缴费标准 在校大学生参保每人每年缴费40元(其中15元用于普通门诊统筹,10元用于门诊大病和住院统筹,15元用于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低保或重度残疾(残疾等级限一、二级)在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由财政全部负担,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由个人负担,标准为每人每年15元。

三、何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在缴费学年内(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四、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 重点保障参保大学生普通门诊统筹、门诊大病和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五、就医结算执行哪些目录 参保大学生就医按照河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和我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六、普通门诊统筹医疗待遇 市医保中心根据各高校当年实际缴费人数,将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每人每年30元)拨付给各高校医务室,实行定额包干使用的管理办法。参保大学生在本校医务室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除此以外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七、五种门诊大病医疗待遇 患有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器官移植(限肾移植)和再生障碍性贫血(即:五种门诊大病),并领取《门诊大病医疗证》的参保大学生,其门诊治疗费用可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五种门诊大病起付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基金支付比例与住院标准一致。

八、住院医疗待遇 1、参保大学生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各高校定点医疗机构10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 2、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70%,个人自付30%;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90%,个人自付10%。 3、异地住院起付标准为每次600元,自付比例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

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10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每人3万元;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每人7万元。普通门诊统筹、五种门诊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

十、如何就医结算 参保大学生持本人《大学生医疗保险证》和身份证到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个人自付的部分,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十一、如何办理转诊转院 大学生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时,由就诊定点医疗机构主治医师提出转诊转院意见,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签章,经市医保中心审批方可转院。转到外地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居民个人垫付,出院后凭转诊转院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到医保中心按规定结算,否则基金不予支付。

十二、寒暑假或实习期非定点异地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参保大学生在寒暑假回原籍或异地实习期间因急病需住院治疗的,须到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报市医保中心备案。否则,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十三、手工结算须提供的材料 凭《大学生医疗保险证》、身份证、有效费用票据、明细清单、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学生证等原始材料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结算手续。

十四、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 北京:北京同仁医院、北京协和医院、中日友好医院、北京阜外医院、北京天坛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北京宣武医院、北京安贞医院、武警总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301)、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 天津:天津肿瘤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病医院 秦皇岛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城镇居民征缴科:3262821 城镇居民结算科:3262817

 

上一条:关于医保卡使用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