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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6年09月14日 17:15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指通过注册取得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各类学生。在我校学习的进修生、成人教育学生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违规违纪处分决定或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不服,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决定进行复议的意见和要求。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四条 学校成立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学校负责人、团委、监察审计室、教务处、学生处和有关系(部、中心)部门负责人、学校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组成。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教学活动违规违纪处分或处理决定申诉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其他违规违纪处分申诉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学生申诉; (二)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 (三)复查后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或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应在处分或处理决定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请。处分或处理决定通知书送达方式,参照《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中有关处分决定书送达的条款执行。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时间以收到申诉申请书时间为准。

第八条 学生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确实不能在申诉时限内提出申诉申请的,要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但做出复查结论的时间,自收到书面申诉书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学生超过申诉期提出申诉申请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

第十条 学生申诉应向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申诉申请书应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4、提出申诉的日期; 5、学校处分决定书复印件。

第十一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申诉人认为学校原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二)申诉人认为学校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诉人提出学校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四)申诉人认为原处分和处理决定裁量不当的; (五)其他按照规定应予以受理的学生申诉。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应当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在2个工作日内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向申诉人做出不予以受理的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予以受理的学生申诉,根据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申诉请求,提取原处分决定的原始材料,并予复查,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的线索予以核实或查证,并听取原处分经办人及相关领导、教师的意见。

第十四条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申诉处理委员会应通知申诉人及原处理单位代表到会说明情况。申诉人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到会,也可以书面材料进行申诉,不再提供书面申诉的,以申诉申请书内容为准。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对学生申诉做出复查决定时,必须有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人员到会,且必须获得实际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可生效。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代理。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和必要的重新取证后,及时做出复查结论并形成复查决定书。不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直接告知申诉人并抄送学校相关部门;如须改变原处分决定的,按处分决定权限提交相关部门按程序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将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因故确实需要延长做出复查结论时间的,应提前告知申诉人。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书送达程序,参照《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中有关处分决定书送达的条款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可以在未做出申诉复查结论前,以申请书形式撤回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停止受理工作。

第二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如有与申诉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者,应行回避。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

第二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有调查取证的权力,学校有关部门和个人有协助的义务。根据申诉事件的需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思想,完善“教育、引导、奖励、惩戒相结合”的学生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帮助受处分学生改正错误,引导其积极上进,营造全校良好的学风、校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解除处分适用于下列处分类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三条 因下列行为受到纪律处分或属下列情形者,不予解除处分: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二)策划、组织、参与群体性恶性事件; (三)触犯刑法、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在校期间累计两次及以上受纪律处分。

第四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基本条件 (一)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至少经过半年以上的考核。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至少经过一年以上的考核; (二)接受教育态度诚恳,主动向系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辅导员汇报思想,认真撰写思想小结; (三)有较突出的改过表现; (四)在考核期内未再受校、系级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 (五)在考核期内积极参加学校、系组织的活动和校内公益劳动。

第五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具体条件 1、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解除处分: ①受两次系级通报表扬。 ②受一次校级通报表扬。 ③一次达到获奖学金标准。 ④对于受处分的学生在考核期间内有见义勇为等表现的。 2、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后的课程平均成绩在80分(含)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解除处分。 ①受两次校级通报表扬。 ②两次连续达到获奖学金标准。 ③参加学科竞赛获省级及以上奖励(排名前三名)。 ④对于受处分的学生在考核期间内有见义勇为等表现的。

第六条 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可在考核期满后向所在系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并填写《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学生解除纪律处分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表中应写明对所犯错误的认识以及考核期间的实际表现及获奖情况。 申请人所在系应在收到解除处分申请表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第七条 决定受理解除处分申请的,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评议、审查工作并作出决定。 1、解除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本人申请,班级测评,系审批,报学生处备案。 2、解除记过处分由本人申请,班级测评,系部审议,上报学生处或教务处审批。 3、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由本人申请,班级测评,系部审核,上报学生处或教务处审议,学校审批。 4、解除处分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每年的1月份和6月份由各系按程序上报。 (一)辅导员根据受处分学生在考核期内的日常表现及考核档案,组织班、团干部或全班同学民主评议,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初步意见,报请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提出意见后,将《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学生解除纪律处分申请表》、受处分学生考核期间的表现、获奖证书原件、班级民主评议结果、辅导员意见和学生思想汇报等材料一并上报处分决定部门(学生处、教务处、各系)。 (二)学生处、教务处对系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解除处分的处理建议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八条 解除处分,按照谁给予处分、谁负责解除的原则进行。解除处分的决定书由学校统一印发。(附件)

第九条 各系应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 (一)建立受处分学生日常考核档案,由辅导员及时记录受处分学生的日常表现,并整理归档。 (二)违纪处分文件下发三天内,系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辅导员要及时找受处分学生谈话,并将谈话情况记录归档。 (三)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文件下发后,应当及时对本人所犯错误的认识和对改正错误的承诺写出一份书面材料;以后每学期还应针对自己的实际表现写出书面思想汇报归档。辅导员要高度关注受处分学生的表现,并给予正确的教育与引导。

第十条 解除处分工作的监督 作出解除各类处分决定后公示七天。在公示期间未发现问题,决定生效,行文;公示期间,如发现问题,由审批部门派人调查,然后根据结果复议。有关部门在解除处分工作中必须严肃认真操作,证件手续齐全,如果发现作弊行为,追究当事人和直接领导者的行政处分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申请解除纪律处分的学生在申请期间又有违纪行为和解除纪律处分后又有违纪行为并受到纪律处分的,取消其申请解除处分的资格,并记入电子注册档案。

第十二条 原处分决定书、解除纪律处分的决定书应一并如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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