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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学生外住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16年09月14日 17:16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07〕4号)、《河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冀教政体〔2007〕43号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维护学生的切身利益,保障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学生申请外住必须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 申请外住条件

第四条 在校学生患有不适宜在集体宿舍住宿的传染病、精神病、已婚等特殊情况的可申请外住。

第三章 申请外住和审批程序

第五条 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应注明外住原因、本人家庭详细住址、家庭电话(或邻居的电话);外住的详细住处、住处主人的姓名、与本人的关系及电话(或邻居的电话)、学生本人的电话等内容。

第六条 申请由家长、班主任签署意见同意后,申请人携申请和外住相关人(学生本人、学生家长、住宿户主)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到所在系领取《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学生在校外住宿审批表》,按要求办理外住审批手续。

第七条 申请人经学院领导批准后,学生本人和家长与学校签订关于“学生外住的人身财产安全责任、遵纪守法,以及维护学校声誉”的承诺书(家长无法到校的,家长签字后须经所在地的居民(村)委员会盖章证明)。

第八条 因身体健康原因申请外住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出具校医院诊断意见。

第九条 因属已婚等原因申请外住须提供相关证明或证件。

第四章 教育管理

第十条 各学院以班级为单位建立外住学生档案,把外住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列入日常工作,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定期联系报告制度,定期检查或抽查外住学生的情况。

第十一条 各学院根据本学院具体情况将外住学生的日常表现进行量化考核,划分等级,并将外住学生的住宿表现纳入学生评优、评奖和助学帮困等学生管理体系,切实加强外住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第十二条 批准外住的学生必须有两人以上同住,每月要向所在系报告一次其外住期间的生活、表现情况。没有及时汇报者,及时提出警示,累计两次未报告的由系提出整改意见,一学年内累计超过三次未报告的,系将提出取消其外住申请的意见,责令其搬回学校规定的学生宿舍统一集中住宿。外住学生如校外住宿地址或联系方法发生改变,要及时通知其家长、班主任、辅导员,并到所在系重新备案。

第十三条 因病外住的学生必须有亲人陪伴,申请外住时间原则上不不超过一年;申请期满后,由系提前告知学生本人回校住宿。身体仍未恢复者须重新申请或办理休学手续。

第五章 处理办法

第十四条 凡未经学校批准而私自外住者,学校将通知其立即搬回,同时与家长进行沟通,通报情况。经教育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外住学生因自己的不当行为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凡属不听劝阻私自外住的,取消其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学生干部撤销其干部职务,困难学生取消其困难补助、伙食补助、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资格,已发放的各种补助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私自外住是指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在外租房住宿或变相私自在外租房住宿的学生(如周末私自外住、日租房、未办理备案手续外出找工作或实习等)。

第十七条 本校所有学生原则上均由学校统一安排在校内指定的学生宿舍内住宿。禁止任何学生私自走读、借宿或租房住宿。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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